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在效力上是否等同?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一般来说,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毕业生可在学校的帮助下,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可以签多份三方协议吗?
律师说法:即使是意向性协议,也不应签署多份。原因在于,意向性协议中,往往有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违约方将有可能据此被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毕业生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写入备注栏。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而该份劳动合同一般会向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说法:首先,三方就业协议的目的在于统计毕业生就业率,而劳动合同在于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三方协议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作为劳动的合同的预合同而存在,约束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再次,如三方协议在补充条款中未作出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则只能视为各方预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单位提出两个试用期合法吗?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方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产物,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认为试用期条款违法或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另寻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