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加曙光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后李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个半月后李晨再次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但这些签约后还没满3个月试用期,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该劳动纠纷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同一家公司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来到曙光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则与离职之前相同。
没想到,重新签约“前东家”还未满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华律律师说法: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答: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离职之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而所有下降,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12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曙光公司重新招录李晨后,基于公司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该文章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