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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于师傅应聘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800元,转正后1500元。10月份,于师傅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于师傅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过长的赔偿。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于师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2800元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