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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且已履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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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照规定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二是用人单位对已经履行的违法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时,用人单位同样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仍然是以经济手段解决问题,既然用人单位想通过试用期少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这一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违反试用期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但从法律含义上说,赔偿金不是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因其违反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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