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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份在一家物业小区当保安,试用期2个月,他说辞工的话要提前半个月!现在我不想做了,感觉太累了,我就找我们的那个队长说我做完这个月不做了,但他说现在你走不了,正好这个月底要交房,现在正缺人不可能让你走的!
请问我在提前半个月跟他说了,到时候我能不能走?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用等半个月,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走人了。队长的说法违法!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