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当企业的员工在企业中如果总是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企业是可以根据相关的条例来进行行政处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劳动者可以随便被除名吗的相关内容进行分享,让大家进行相应的了解。
一、劳动者能随便被除名吗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具体条件如下:
1、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
2、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应当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积累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应对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及时进行处理。须注意的是,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劳动者被公司除名怎么办
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就称为除名争议。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属于除名争议,也应主要看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198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也属于除名争议的范围。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因此,实践中的除名争议原则都属于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争议。
三、用人单位除名职工时应注意什么?
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