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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连续两次与合肥某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该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要求冉某某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3月20日,该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冉某某7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冉某某调入珠海某电器公司工作。冉某某未予同意,与该公司发生争议。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电器公司未与冉某某续签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属违法行为,应支付冉某某二倍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中,合肥某电器公司先向冉某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其后又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冉某某同志调入总部的通知》等,虽然表示续签劳动合同,但却要求将订立合同的主体由合肥某电器公司变更为珠海总公司,且要求冉某某至珠海总公司报到。
合肥某电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在终止其与冉某某间劳动合同后,让冉某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既未与冉某某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拒绝冉某某向其提供劳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冉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