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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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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私人公司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从用工之日起就构成了劳动法律事实,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对此是怎么分类的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分类: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

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相关知识: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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