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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规定开除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怎么起算呢?是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经济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为分界线起算?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违法开出员工经济补偿年限起算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违法开除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在08年以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当时的规定,没有经济补偿,不需要计算;08年以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济补偿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