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员工李某某从2014年9月开始称其有病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该单位就将李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李某某因自动离职,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今年2月后,李某某又想回到单位上班。
李某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律师解答:李某某和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按前述单位的做法,李某某自动离职后,单位一纸通知了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李某某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李某某,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当李某某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拒绝的,单位却很有可能面对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