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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为某公司财务主管.与公司签订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1曰。孙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认为,孙某是公司的业务主管,而且与公司之间还有一些纠纷。因此,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011年7月3日,孙某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被拒绝后第2天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8月5日,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分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吗?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向公司了书面辞职申请,其辞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已2011年6月1日解除,公司应当为孙某办理离职手续,故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若悠网律师点评
实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写辞职申请,并且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和退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