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业务岗时隐瞒了已婚的情况,在填写《应聘简历》和《入职登记表》时均填写“未婚”。上述两份表格均注明“如有不实之处,造成的后果自负”,王女士签字确认。经过转正期后不久,王女士怀孕了。公司以其隐婚不实的行为,将其解聘。那么,用人单位能够解聘“隐婚”女员工呢?
律师意见: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法定解除权。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区别对待。在求职者的婚姻状况既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用人单位若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因此,王女士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