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2002年参加工作,2010年调入现在的单位,至今已经2年多。最近因患病治疗,连续3个月未去上班,单位以我影响工作进程为由,宣布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可以在医疗期内解除员工?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及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你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你已经连续3个月未上班,故你的医疗期已经届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还需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工资的基数是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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