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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十几年,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单位通知他回家待岗,并不再支付他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田某一再找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但单位表示没有岗位,拒绝安排,而且认为自从他离开工作岗位,劳动关系就不再存在。
最后,这事闹到了法庭上。法院审理确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依法建立,也应依法解除。公司虽让田某待岗,但并未做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判决该公司支付田某最低生活费,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
评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案件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合同时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随意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田某最低生活费并补缴保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不按规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起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