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驻到相关的公司进行劳动,劳务关系中的劳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劳务分包劳动关系模式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实际上集体劳务合同本身就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成立集体劳务合同之后,劳务施工就可以看作是劳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直接提供劳务,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债务人(劳务受包人)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探讨的是,劳务分包人与工人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没有关系。上面提到《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显然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如果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不存在关系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工人确实在为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显然应当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就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提供劳务工程中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所在。为了明确三方关系,这里不妨套用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理论,律师认为,劳务分包人与工人之间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应当建立劳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的劳务合同可以看作是“集体劳务合同”,而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就是“个体劳务合同”。在这里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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