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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
我是个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我有一项劳务报酬所得,这个所得在计算个人得税时可以扣除附加费用2800元吗?
【律师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外籍人员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附加费用,其他的所得均不可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