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505 次 来源:网络
网友提问: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营改增”后可以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栏均为人民币金额,但备注栏注明发票只接受美元付款,且实际结算中确实采用美元结算。
请问这种情况下海运费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方而言,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即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提供运输劳务方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选定的折合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