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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乙公司为一个商贸公司)乙公司把向丙公司购买的商品销售给甲公司。现在的情况是:发票由乙公司开给甲公司而货物由丙公司直接发给甲公司(甲公司入库单上体现供应商是丙公司),丙公司直接把货物发给甲公司,乙公司能否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购进货物后虽然并没有实际入库,但该存货为乙方公司实际拥有和控制,乙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只要乙公司的销售业务是真实有效的,且符合上述收入的确认条件,且由乙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则乙公司可以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