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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劳务派遣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有相关任命批文;
4、变更注册资金的,须有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三、申办须提交资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机构变更应提交资料
1.《广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有变化需提交。
3.注册资本有变更需出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住所有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6、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五、注销或歇业应提交资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1、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制造、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证书。
2、凡外国文字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翻译成中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全部材料(含复印件)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纸质材料,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统一使用简化汉字,按本须知报送的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和页码,左侧装订成册。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办理指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
2、承办: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责任处室(科室)工作人员审核;
3、审核:责任处室(科室)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