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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抵扣的运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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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货物(固定资产、免税货物除外)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费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三个文件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运费,应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和免税货物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二、取得规定的运费单证并且按规定的范围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一)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1条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2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管道运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注:从1998年7月1日起,扣除率由10%降低为7%.)(三)铁路运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宜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公路、内河运输。对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运输发票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规定: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因此,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公路、内河运费,应取得上述《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申请运费抵扣的时限和程序

对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运输发票申请抵扣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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