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需要通过构建税务内控体系,来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
根据上市企业的涉税事项和内控体系的涉税流程,当前构建税务内控体系要关注以下七个风险控制点: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部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不然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风险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受益所有人身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风险三: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劳务、贷款、技术转让、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如未履行备案义务,企业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年度关联购销金额2亿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如未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风险四:股息分配忘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上市公司股息一般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股东派发,常常忘了扣缴派发给非居民企业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小心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贷款担保。
商业经营中企业间可能因融资需要由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偿还贷款,担保方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其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企业承担的本金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六: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不按公允价值交易。
近年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风险七:间接股权转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一些上市公司错误认为,跨国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需要提醒的是,跨国公司在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之前,需要确定具体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以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防范税收风险,相关税务专家建议上市企业关注自身的税收风险内控建设,以完善的治理结构、权责设置和制衡机制作为内控建设和税收风险防控的基础。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不能仅停留在公司的财税部门;要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管理团队,不仅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还要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对关联交易、合并重组等重大税务问题要有专业敏感和判断,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讨论和交流;税务管理团队要对整个集团税务风险控制负责,对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控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无论“引进来”还是“走出去”的企业,都应关注投资所在地对企业内控规范和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只有不断适应当地法律法规,减少不理解、不信任、信息不对称,才能降低不合规的风险。税收筹划产品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无论自行制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