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小企业在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成本。
[例6-3]星海公司在接受了一项设备安装服务,该安装任务可一次完成,合同总收入是1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是7000元,其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是3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400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劳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2)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
原材料4000
[例6-4]星海公司在某年11月23日接受了一项设备安装服务,根据合同规定,设备安装费用总额为70000元。12月1日,星海公司开始设备安装,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安装成本20000元,其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8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12000元。次年1月20日,设备安装完成,期间又发生安装成本12000元,其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6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6000元。星海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占总劳务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1)12月31日,根据劳务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劳务完工程度:20000/(20000+12000)×100%=62.5%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70000×62.5%=43750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32000×62.5%=20000元
借:应收账款43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3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8000
原材料12000
(2)次年1月20日,确认其余的劳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70000-43750=26250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32000-20000=12000元
借:应收账款2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
原材料6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四条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