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利润原则亦称“全球方法”、“整体方法”。国际收人和费用分配原则之一。把国际关联企业集团看作一个整体,把集团中的每个企业看作是这个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然后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利润汇总起来,再按一定的方法在其所属的各个企业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总利润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在影响企业利润的诸因素中,有的因素是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情况下,主要因素的多寡,会直接影响利润的多少。从另一角度讲,投人同数量的主要因素,要求获得同样数量的利润。总利润原则以某个主要影响利润的因素为依据,在有关企业间重新分配利润,可达到公平合理分配之目的。一般说来,影响跨国关联企业利润的因素主要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规模及业务种类,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及其经营成果,企业经营活动的地域分布,企业的雇员数量等。对于不同的企业,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
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把总利润分配的计算方法分为三类:
(1)提供劳务或生产专利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国际关联企业,以各国企业营业额或手续费收人占关联企业营业总额或手续费收入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2)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各国企业人员工资总额占关联企业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3)对于跨国联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各国企业流动资金额占关联企业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总利润原则从直接分配跨国企业总利润人手,解决关联企业间的国际收人和费用分配问题,其优点是:
(1)可避免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逐笔审核、逐笔调整分配的繁杂工作,简化税务管理;
(2)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利用转让定价所造成的国际收人和费用分配的不公平。
其缺点是:(1)总利润原则的适用范围小。(2)分配的结果可能与现实差距非常大。(3)难以确定一个可为各国和各方企业都能接受的统一的利润分配标准。总利润原则现还未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