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12年3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测量员,月薪为6000元。一年后,公司发现小明工作能力欠佳,并且在2013年底考核不合格。部门经与人事部协商后,将小明调岗至售后服务部,月薪降为3000元。
小明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人事部在多次敦促小明报到后,小明仍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于是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小明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调岗决定合法有效。小明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拒绝到岗,连续旷工数天,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明认为,公司将其从测量员调岗到售后服务,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与小明之前的工作岗位缺乏关联性。
律师代理意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举出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小明不能胜任工作,但在实际调岗时,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岗位调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
1、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为依据,并且事先向员工进行公示或由员工签字。
2、在实施调岗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