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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解除情形时,用工单位只能将劳动者退回,而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具备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 (一)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六)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