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很多退休后的爷爷奶奶们返聘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为单位创造价值,为社会贡献力量。亦或者重新寻找新的工作,打发百无聊奈的退休时光。那么退休后的人员再上岗,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若悠网小编为您搜集了以下的资料,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60岁工作,存在劳动关系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所诉,退休后的人员再上岗工作,是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存在劳务关系。老来时光珍贵,退休后还能为社会奉献,实现自我价值,是值得社会的肯定和歌颂。但是,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若悠网也提供法律咨询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