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培养并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价值观,以诚信为立身之本和基本职业行为准则,在工作中体现诚信品质,传递诚信信息。把公司和个人的发展和成功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实现公司的核心价值。如果因为不遵守诚信准则,导致公司1万元以上损失,不仅应当予以赔偿,公司还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还经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一个月前,公司鉴于推销员方某泄露重大商业秘密,与客户恶意串通,造成11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于近日决定将其解聘。可方某认为,未遵守职业道德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家法”,不得与法律抗辩,不能成为解聘依据。
请问:该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公司有权单方将其解聘。
一方面,方某既违反了自身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是指同劳动者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又是职业者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讲求诚信,无疑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核心之一。《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与之对应,方某泄露重大商业秘密,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仅明显有失诚信,违反了自身的职业道德,而且鉴于相应内容,已经征求工会意见、经过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了它虽然具有“家法”的性质,但却对全体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方某自然也必须遵守。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对方某实施制裁,方某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方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恰恰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