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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未超过该省国税部门管辖企业的扣除标准,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按上述规定,该公司支付的上述3项费用均在限额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该公司与大多数企业相似,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了“劳动保护费”二级科目,对支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进行核算,对发给职工个人的上述3项费用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等。为此,该公司当年发生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各200万元,合计400万元(200×2),不能以管理费用的名义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为此,该公司应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将当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400万元供暖费、职工防暑降温费予以调出,同时等额增加“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