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部门个相关监察单位监察时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的,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的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在常规巡视检查中,发现某饭店存在招用未成年人务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遂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饭店以业务太忙为由推托搪塞,在限期内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人社局对其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饭店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人社局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了罚款及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评析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的一种基本方式,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期限和内容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整改就是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因此,本案中人社局对该饭店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的。《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佚名)
根据《劳动法》第10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无理阻挠”的界定,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因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的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