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生活中,可能有的单位雇佣小时工,规定定期劳动多少小时。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小时工与雇主是什么法律关系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与雇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既然称之为“小时工”,那它是不是可以和多个雇主订立合同,以兼职的形式存在呢?很显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恰恰相反,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因此,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做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为前提;而且,必要时,还需要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