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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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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及甘政办发(2006)7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在全州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

    在全面推进全州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7年,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都要纳入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

    2008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

    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实现三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600人以上。

    三、配套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一)在推动高风险企业全面参保的前提下,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以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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