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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大多数都没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关系或发生工伤时,通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劳动部专门下文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了要勇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外,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保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以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