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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主要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特殊岗位的保护,但是女职工不能因此而无理取闹,不服从公司安排。
公司依法调岗,怀孕女职工拒绝合理吗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主要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特殊岗位的保护,但是女职工不能因此而无理取闹,不服从公司安排。
案例:
何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何女士在办公室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随后,何女士被安排负责文件收发、电话接听及记录、办公用品采购。
2015年5月15日,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公司“在一个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必须予以调整”的要求,让何女士负责办公室的材料打印。何女士考虑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而打印材料必须接触并使用电脑,遂以电脑辐射会影响胎儿健康为由拒绝,甚至还与公司领导大吵了一通。
律师解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首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而该规定的附录列示中,并未将接触电脑纳入怀孕女工的禁忌范围。即何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办公室负责人所调整的,只是何女士原有的工作内容,而其工作岗位仍然是在办公室,即从某种意义上说,何女士的工作岗位并未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