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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本律师接到一劳动者咨询。2010年7月起,我受雇于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车间作业员。2014年3月,公司突然调我当清洁员,并要我马上到岗。我和公司交涉,但公司坚称不调岗就不发工资。这样的情况下,我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本律师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你们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对你实施调岗。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双方明显未取得一致,那么如果单位没有法定理由就不得强行调岗。面对单位无理由强行调岗的情况,建议你不要轻易选择辞职,否则可能失去应有的权益。
在此,本律师建议你可以选择这样两种维权途径:一、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二、如果单位在你不到新岗位后拒不安排你的岗位、停发薪水的话,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你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