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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