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陈女士的儿子夏某,2005年10月23日到北京某家俱乐部工作。在未有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商定俱乐部给夏某的工资为2500元/月,并要求其缴纳700元押金。夏某当时向俱乐部缴纳了300元押金,并答应余额押金可从月工资当中扣除。2005年12月29日,因夏某对工作不甚满意,提出辞职。其间,该俱乐部只发给夏某一次工资,且工资仅为1600元,辞职时其工资也并没有及时清算。
陈女士来信询问:
一、在求职过程当中是否应该缴纳押金?
二、工资是否应按月足额发放?
三、辞职时工资是否应该及时全部清算,清算时可以拿到多少工资?
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的有关人员告诉我们,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因此,该俱乐部收取抵押金的做法显然不合法。而针对夏某在工作两个多月期间,只领取一次工资的问题,在2004年1月22日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但是由于夏某并未与该俱乐部就劳资问题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故夏某应获得的劳资额就难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580元。另外,对于工资清算的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也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夏某在辞职时就应该获得其在劳动期间的所有报酬,不足月部分每天的工作报酬应按照月工资额除以20.92天的数额计算,之前缴纳的押金应予以返还。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们,如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到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我们还就此咨询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凤兰老师,黄老师表示,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不平衡现状,使得很多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存在劣势心理,从而导致劳动者诸多权利被破坏。
在此,她提醒求职者应注意:
1.树立在求职过程当中的对等意识。
2.求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文件,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工资支付及法律规定的保险福利内容。
3.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如:抵押金、抵押物等)应做审慎的考虑,不合法律规定的不要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