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后领取自己的工资,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近年来,有些用人单位老是用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想要拿回自己的工资,胜算大吗?拿不到工资找劳动局有用吗?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网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因为去年一月份我工作了16天,然后老板工资没发,说过年发,我过年回老家去了,然后二月份老板说10号上班,因为我在老家有事,没来得及回去上班,就跟老板说了可能晚一个星期回去,后来超过了一个星期,我回去公司就不发给我了,说我这算旷工,不能发给我,所以就一直没发,后来去了几次公司都人,所以一直没发给我,我找劳动局可以要回工资吗?
【律师解答】
公司不发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如果构成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说可以主张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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