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筹建用工期、试用期、工伤期、待岗期、合同延续倒签期等特殊用工期间,又该如何适用法律规定,如何给付工资呢?
一、试用期
吴某到酒店当服务员3个多月,老板一直没和她签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来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责令酒店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给吴某补发双倍工资。可检查人员走后,老板就不认账了,说试用期可以不执行双倍工资的规定。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内也要签劳动合同。同时,如果试用期超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就要给开双倍工资,这与是不是在试用期间没有关系。
二、筹建用工期
张某买下一家化肥厂,雇农民老王、老李来给他看堆,准备利用废旧的厂房和设备建一个味精厂。让老王他俩两班倒,每人每天工资50元。因为办厂手续没办完,老王和老李一直看了半年多,经营执照才下来,厂子开始正常运转。
可没想到,厂子正常运转后,张某就把他俩解雇了。厂子离老王、老李的家不远,他们希望能留下来,当请求无望他们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给双倍工资,被老板张某拒绝,申请仲裁也没得到支持。
说法:老王和老李,在张某的工厂干了半年多,张某没和他们签劳动合同,最后还辞退了他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老王他们的诉讼为什么没得到仲裁的支持?问题是他们在厂子劳动的期间,厂子还没取得法人资格,还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还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以,他们和老板张某的关系还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是没有辞退补偿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规定的。
三、工伤期
张某这几年一直在外打工。没文化没专业技能,工作不固定,从没享有过“合同待遇”。去年4月,他到一建筑工地当了一名力工,8月他在吊运盖楼的水泥预制板时,不幸被砸受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医疗终结。
当工程基本结束时,老板将他辞退,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老板给他支付了医疗费,可在结算工资时,只同意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对张某住院前的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4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而对他住院后的3个月,以他没参加劳动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工资待遇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双倍工资待遇”。张某住院医疗的三个月期间,工资应当按双倍支付。
待岗期
年初何某来到某制衣公司当了一名工人。上岗不久服装销路即受堵,产品积压,公司停产,大批工人被裁。考虑何某在老家开过成衣铺,对一线工作比较熟悉,为了给公司恢复生产保留骨干。何某被告知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付给。持续6个来月,生产仍无法继续,公司宣布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公司财力紧张,待岗以来说定的工资,一直没给何某。且公司一直没和何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待岗期间的工资,何某能否要求按双倍支付。
说法:待岗是岗下等待,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其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0号)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开资。期间没签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倒签合同期
邹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来到某企业当了技术员,入职后企业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说干一段看看。这一干就是一年多,后来劳动合同补签了,起始的日期为一年前的入职那天。最近有人提出了倒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企业以合同效力已追溯到入职、入企时予以拒绝。倒签、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倒签、补签规避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是强制性的。无论后来补签、倒签的合同是否追溯到劳动者的入企、入职期间,都逃脱不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责任。
所以,邹某他们提出倒签、补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