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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主动辞职,能不能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迁址,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主动在此期间提出辞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变化,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案例:
小王在一家企业担任主管,由于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城区搬到郊区,且既不提供班车也不报销交通费。公司表示,由于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市区范围内,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我的很多客户都在城区,本人也住在城区,如果公司搬到郊区不仅见客户不方便,每天上下班要在路上花费近4个小时。很多同事选择辞职,但这样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劳动者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自行辞职,更无权获得经济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