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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浏览: 397 次  来源:网络

如果自己需要给其他人打工,那么一定要事先约定报酬问题最好是签订合同,要是合同中没有对报酬进行约定的话,劳动者出现问题如何维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导读:

【案例一】小陈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在一个国家机关找到了一份驾驶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种和合同期限,但是对工资问题没有详细约定,只写了“每月暂领1000元,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考核决定。”过了年底,机关领导告诉小陈,经过考核他的工资定为每月1200元。可是单位里的其他有正式编制的驾驶员工资却为2000元。小陈问:“我跟别人干一样的活,为什么我比人家工资少这么多?”领导告诉他,人家是有正式编制的,怎么可以跟人家比呢?

【案例二】胡某等6名职工被某机械公司聘为临时工。机械公司承揽了大型设备改建工程,胡某等6名临时工在改建过程中发现水泥圆形筒仓内水泥粉尘浓度高,有呼吸不畅之感,必须有劳保用品才能防止粉尘作业损害身体健康。于是胡某等6人联名要求机械公司发放劳保用品以及粉尘作业津贴。机械公司以本公司只给正式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对临时工无此项开支为由拒绝发放,双方发生争议。胡某等6名临时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劳保用品,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胡某等人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律师说法:

案例一的情况,小陈不属于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签订有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依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应该明确。而在上述聘用合同中,“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考核决定”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无法直接确定其工资待遇。国家机关没有集体合同的概念,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的待遇水平给予同工同酬,即按照其他驾驶员的工资水平2000元确定。在劳动合同法面前,不存在正式编制职工和非在编职工的区别,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对于案例二,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工作,比如矿场、建筑工地、水上、林场等,劳动法及相关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要求,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不得损害健康的劳动条件和防护用品。在上述胡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中显然没有劳动条件的约定,在胡某所在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即使上述胡某的劳动合同约定不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胡某等人要求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说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那么需要按照公司其他人员的一些参照进行对比,以及在该城市中去年的同职位的员工的收入来进行对比,并不是说没有约定报酬就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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