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注意什么(以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人为例)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相关主体资格。
第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作为被诉人的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发生劳动争议;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第二,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家庭雇佣劳动者、现役军人、城市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当然也不能具有劳动争议被诉人资格。但是乡镇企业职工与其所属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申请仲裁应以乡镇企业为被诉人。
第三,企业终止的,应区分情况以企业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诉人。企业因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终止。企业的终止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职工的利益。
根据劳动部《对<关于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和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规定,以及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破产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
第四,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出租方、发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作为被诉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规定: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后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不是独立法人,但属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在企业租赁、承包过程中应依据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和是否自主经营管理情况认定出租方、发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个体经济组织挂靠集体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将个体经济组织织、被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诉人。在实践有许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单位,挂靠集体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这类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待遇争议,个体经济组织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被挂靠集体单位如果收取管理费的应当从挂靠之日起到发生工作事故之日止,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担劳动者的工作待遇。因此,个体经济组织、被挂靠集体单位应列为共同被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