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劳动者是否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咨询:
您好,一个美国女孩,2006年12月来到上海,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经理助理,单位为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并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等内容。但是由于企业效益滑坡,近三个月来一直未足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她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然而人事经理只是简单地敷衍了她几句,表示等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视情况而定。她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想到中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那么,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劳动者是否也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呢?
若悠网律师解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另外,根据《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外籍人员若与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师提醒:取得合法就业资格是外国人提起劳动仲裁的前提,对于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应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则由人民法院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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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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