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某,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2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7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40岁,北京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某,女,52岁,北京某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申诉人张某诉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辞退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97年6月13日到被诉人处上班,从事维修和空调制冷工作。到今年7月11日,工作了3年零1个月。98年1月25日至2000年1月25日连续签了两年合同,98年7月份公司让我把档案调来转为正式员工。今年7月11日,人事部张经理找我说:“公司人员有变动,我通知你,你在公司的工作今天就结束了,大病、养老保险给你上到7月底。业绩扣的5%、10%,我和薛副总量给你争取”。我说:“我是正式工,公司辞我应提前30天通知我,按合同公司应给我补偿金。”她说:“今年公司没同你签合同不存在通知和补偿问题。”我对她讲:“2、3月份我两次问你什么时候签合同”。她说:“你是正式工,你着什么急,到时让你头一个签”。2—4月份公司考核扣了5%(按去年合同),5月份加扣10%,合同没签是公司的问题,现已说明有事实的劳动合同,你作不了主,我找薛去。我给薛总打电话,他说“过几天抽时间再谈”。7月24日我到劳动仲裁咨询后,找薛总谈了补偿问题。26日我约张经理和薛总又谈了补偿问题,两次都没结果,我要求他们将补偿问题转告老板,等下一次进一步协商,至今没给我答复,协商再也无法进行时,我只有申请仲裁。现要求被诉人:1、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4000元;2、额外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2000元;3、违约通知金1个月工资1000元;4、200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资500元;5、2000年1月至6月18日十个加班费450元;6、考核所扣的3个月5%,2个月10%,共计350元;7、大病、养老、失业保险上到2000年8月底;8、支付13天年假工资579元;9、37个月医疗补助费740元;10、住房公积金3480元;11、支付3个月医疗补助费3000元。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申诉人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屡教不改,由公司辞退。申诉人在工作期间经常喝酒,甚至因为喝酒影响工作。六月十六日中午,申诉人又随空调维修单位人员杜先生喝酒,喝醉后大发牢骚,主管薛志强对申诉人给予了批评。当时在场人员也对申诉人进行了劝解。六月十八日申诉人值班,又在值班室内喝酒吸烟,下午3点钟左右,被诉人恰好进来检查工作,发现值班室内烟雾弥漫,故责问申诉人为何在地下值班室内吸烟,申诉人不但矢口否认且狡辩说在被诉人进来时未吸烟。被诉人根据公司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了处罚,主管薛志强也找申诉人谈话,望申诉人吸取教训,但申诉人仍然狡辩;“我上午吸烟了,可当被诉人进来时没吸”。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拒不承认错误。无奈被诉人为严肃纪律,并根据申诉人的一贯表现及《员工守则》规定辞退了申诉人。以上所述只反映了申诉人表现的一个侧面,申诉人又是如何对待其工作的呢?申诉人是97年6月13日经人介绍到公司做杂工的,经过被诉人两年的培养。99年夏季申诉人开始负责中央空调的运行。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申诉人听不进意见,我行我素。按规定每年11月初之前应对楼层的新风机进行保温,可申诉人迟迟不做,至99年12月19日,造成新风机盘管冻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元。为此,被诉人对申诉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予以了处罚。2000年5月中旬,由于申诉人平时对冷水机组未做详细检查,造成制动开关接线松动,事故停机近3个小时,给公司业务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就在申诉人被辞退的7月下旬,才经申诉人维修过的空调水泵电机轴承突然破碎,经维修人员初步分析,是申诉人擅自将轴承的密封圈撬开加油所致。同时,申诉人在日常的检查维修工作也未尽职尽责。另外,申诉人今年曾多次嫌收入低,表示要更换工作,加之申诉人的一贯工作表现,被诉人今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也从未许诺和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便考查申诉人的表现是否改进。但被诉人仍然履行其职责,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至于加班,根据公司规定加班必须经过主管签字,且申诉人的加班已经以倒休的形式予以了补偿。同时,被诉人制订的业绩考核制度,是有考核标准的。根据考核规定,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将没有资格获得业绩考核奖金。综上所述,被诉人是因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且工作极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被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不辞退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