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你好!我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员,现在有一件涉及到我个人劳动权益被损害的事情需要你帮忙主持公道。本人在上海燕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职,但因患病在医疗期内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而于2008年2月25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至今,历经两次劳动仲裁申请,但两次劳动仲裁申请均被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告知需要撤诉,现在甚至要求本人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本人工作地在北京,工资发放是由北京分公司发放,个人所得税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在北京缴纳,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本人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也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事实的情况。一个劳动仲裁拖延了3个月无结果,两次仲裁申请均被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撤诉,甚至要求在北京工作的劳动者到上海申请仲裁,这样无视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事情居然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一次次支持,不知我们的政府作何解释。(一)本人任职情况:姓名:倪维单位:上海燕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签订情况:2006年9月27日~2007年9月26日与上海燕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07年9月27日至今无劳动合同,属自动续聘一年的情况,在2008年4月16日患病期间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二)劳动仲裁处理情况:本人2月25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公司在4月15日开庭时以北京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抗辩;当时的仲裁员为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小江为此要求本人撤诉,并告知如不撤诉将被裁定败诉,故本人无奈下撤诉。本人在4月15日再次以上海总公司为被告提出劳动仲裁,但是今日接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我撤诉,理由是公司方提出管辖地不合格应该到上海进行劳动仲裁。(三)公司违法情况:1、在本人患病期间(2个月)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2、在本人患病一个半月时停缴本人的社会保险;3、在本人患病半个月后停止发放病假工资;4、本人自2007年9月27日至今无劳动合同;5、公司拒绝发放本人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共计256小时的加班工资。6、公司拒绝发放本人兼任的财务工作的工资。7、公司在本人提出劳动仲裁后拒绝发放本人2007年年底双薪(公司其他人员均已发放)(四)事情经过希望得到杨老师的帮助。我的联系方式为:姓名:倪维电话:13611325592或13371713906
您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而且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请仲裁。从您的叙述来看,一方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其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另一方面,如果能够确定北京分公司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而且您一直是在该分公司所在地工作,那么即使您是与上海燕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履行地来说,您也有权选择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况,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优先管辖权。因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您撤销仲裁申请是无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不要撤销仲裁申请,如果你撤销该仲裁申请,应认定是自己对权利的处置或者说是放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下达裁定,但无权强迫你撤销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