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觉目前多数员工维权的意识高涨。这一点应当归功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也应当归功于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的大力宣传和推广活动。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一部保护双方利益的法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中,在事实上却唤醒和促进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多数劳动者开始意识到在劳动过程中,其实自己是享有多种权利的,多数员工也开始意识到,当单位对自己进行劝退时,其实也是可以要求单位进行多项补偿的。于是2008年前后,劳动者维权的活动层出不穷。但是,有了权利意识,勇于维权的同时,不少劳动者却也在陆陆续续地不断在为维权付出代价,而这些代价却是一般的劳动者在维权之初并没有很清晰地意识到,也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的。
1、案例:本来原告成了被告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IT公司,任行政主管职务。在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她支付一分钱的工资,为由她深为苦恼。与公司交涉,公司以产假为由,拒绝付款。不得已,李小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并加付25%作为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二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对李小姐提出反诉,要求李小姐返还公司欠款十万元,返还公司的手提电脑一部或者赔偿二万元的损失。李小姐收到诉状后十分意外,大为吃惊。
本案中李小姐在申诉之前,只是考虑了单位拖欠自己产假工资这一情节,没有全面地考虑和衡量自己诉讼的风险,所以才招致后来单位诉她时,没有完全的心理准备,给自己的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之自身正在哺乳期这一特殊条件,生活压力与精神压力都很大,所以这一场诉讼,对于李小姐来说,就是一个比较艰辛的过程了。
律师提醒:
员工在申诉之前,就要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不可只看到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看到自己有没有短处,公司会不会对自己提出反诉。这样才会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致于在后来公司申诉自己时,手足无措。
当被告本身对于员工来说,就是一个有压力的事情。当一个员工去申诉时,考虑的往往是自己是原告,自己在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打这场官司最不济就是败诉,自己并没有其他的风险。其实这种认识本身就显示出了员工是没有诉讼经验的。有时候,公司明知没有道理,打不赢官司,但是也会主动去申诉员工,通过列员工为被诉人这一行为,给员工造成心理的压力,以求迫使员工来进行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无理而诉讼员工,有时候是公司
2、案例:一场官司打了二年
张小姐在申诉公司时,怎么也想不到一场金额只有二万元的官司,会打两年的时间。2006年2月份,张小姐因为单位陆续克扣了自己的工资约一万六千元,将公司申诉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16000元的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确实没有正当理由克扣,仲裁委裁准了张小姐的诉求。公司不服,在法院进行了诉讼。一审时张小姐仍然胜诉,但是公司又进行了上诉。上诉结果公司仍然败诉,之后张小姐申请了执行,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二年有余,张小姐仍然没有拿到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