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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近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减免缓办法》)。《减免缓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费用大幅度降低,在有力扼制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探索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领导介绍,《减免缓办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八大类11种情形,如拖欠工资、追索医疗、生育、失业待遇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等情形纳入减免缓交仲裁费范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新出台的《减免缓办法》规定四种情形可以100%免交仲裁费。包括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有无固定收入和伤残等级情况,将减交划分为50%和80%二个档次。减交50%的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减交80%的情形包括: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