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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交纳20元;4—9人的案件,每件交纳30元;10以上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金额的案件,每件不超过400元。有金额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为500元,10001—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仲裁费用?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委申请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减、免,由仲裁委审查决定:
(一)申诉人家庭系我市确定的特困家庭的;
(二)申诉人在仲裁期间正患有神经病、癌症等绝症的;
(三)其他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