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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多名员工写“欠条”承诺半年后兑现工资法官称———
卢小姐所在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公司向多名员工出具欠条。卢小姐收到的欠条上写明:公司欠其2006年10月工资及奖金3000元,于明年3月前还清。自此,公司向卢小姐出具了多张这样的欠条。到今年3月,卢小姐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拖欠的工资时却被拒绝。
日前,卢小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半年多的工资及奖金共2万元。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其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表明,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卢小姐索要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卢小姐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拖欠卢小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理应支付,而卢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