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来在武汉上班的公司辞职快三个月了,我辞职的原因是我辞职前三个月已经是正式店长的职务,可公司没有按应有的职位补贴给我,我担任正式店长所在的店都是一类店,岗补应该是四百,可公司只给我两百,只和见习店助的一样,(这从公司的工资单上有显示,从同样的店的工职单也可以证明见习店助的岗补是两百,正式店长的岗补就应该是四百),第二个月的时候我闹了一次,可公司也只补给我一百,我觉得很不公平,对公司也在没有希望。而且公司原来合同上要员工上八个小时,但实际上员工要上九个小时(公司解释说是包括吃饭等),要我们做为店长的上十个小时,而且有很长一段时间每个月只给我们休息一天,而且店长在十小时外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个可以从公司现在给所有的在职员工加班费补偿就可以证明)
再就是我只和公司签过一次的合同,合同时间没有三年那么长,可我实际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一直到三月中。公司过年后要我们作为管理人员一级的要签订四年的合同,可我觉得和公司签合同连这样的基本条件都不能保证。所以我不想再和公司签合同,因此我借口说家里老人身体不好写了辞职,并且在三月中旬离职了。可却没有的到任何补偿。我觉得很不公平和公正.可是我现在离开公司有一段时间了,没有很直接的证据,而且在外地上班。那我是不是什么补偿都没有了。如果有,公司应该怎么补偿我。我应该怎么做?????有谁可以帮帮我?(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很担心自己会不和会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而且我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处理这个事情)。我走的时候公司也没有主动和我说我保险的事情,那我现在可以要回公司应该帮我交的合同和我自己交的保险吗
我离职的前两天确实已经收到了离职通知书,而且签了字,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存续了,而且就算我真的不知道自己有那么多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也是劳动仲裁时效计算时间开始,而不能把我过了一个多月才知道公司存在那么多不合理的地方才算时效开始.那新法和旧法的的交替阶段如果是因为因为受新法时效是一年影响而没有及时申请仲裁的情况,或者因为不在仲裁发生地不能在旧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也不给于考虑吗?而且对劳动才、仲裁时效时间开始的界定连仲裁部门,法院自己都解释的很模糊,这不会给劳动者造成混淆吗?而且劳动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但是现在却成了伸张正义,保护权益的瓶颈,那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