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任区域经理,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单位在我上班两个月后开会,将一份单位的规定发到我们手中,该文件规定:区域经理每个月需要完成业务量5000元才能拿到全额工资,否则按百分比下浮。单位要求每个人签字,我没有签同意该文件内容字样,单位也未公开张贴通知并讨论。
7月份单位以业绩不好为由扣掉我工资1400元后,我提出争议,老板说不干就走,而且我们是8月17号才发7月份工资。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发工资的日期是每月15号,可公司5月份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拖到6月28号、6月份拖到7月22号。7月扣工资后我提出单位应补发扣掉工资(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能力和业务量的特别注明),老板不同意,并说公司的事情他说了算,这件事情发生前我们有5位员工都没有拿到工资离开了,我找了劳动局最后以调解不成让我上法院,我想知道:
1、在法院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对5、6、7月不按时发工资要求经济补偿;
2、8月22号单位不与理睬使我终止工作,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偿违约金?
3、单位关于业务量的文件发到我们手上要我们签字确认领到该文件,但领到就一定是我们同意吗?单位以此来扣工资合理吗?
4、关于违约金的补偿数额,在合同中我们约定一方违约要付另一方5000元,那么我们是按5000元算还是一个月工资算?
5、现在我们以前被扣工资的同事委托我上诉,我可以代表他们上诉吗?
答复:
HENGK的问题有一个地方百思不得其解,就是这一句话:“我找了劳动局最后以调解不成让我上法院”。这句话的理解决定了HENGK是不是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也就关系到HENGK最终在法院里能不能再提新的要求的问题。
由于考虑到劳动局不可能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先去劳动仲裁,所以我只能假设HENGK已经劳动仲裁过了,所说的找劳动局就是劳动仲裁,调解就是劳动仲裁中的调解。
如果真是这样,HENGK犯了很多劳动者都有的一个大错误!他们都认为法院才是司法程序,劳动仲裁只是政府部门做调解工作的程序。所以不少劳动者在仲裁时自己不懂也上阵,最后弄得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丧失了解决自己问题的机会。
为什么这样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去法院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途径,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去法院起诉。我们理论上把这种体系称为“一裁两审”制度。